财政部87号令已于10月1日正式执行,据财政部发言人介绍,87号令重点围绕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明确了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87号令之所以对采购人重拳出击!正是因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的问题存在已久、积弊很深、各方怨气很大,这也正是导致一系列采购领域腐败问题的总根源。
为此,87号令在明确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的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合理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权责对等要求。下面,我们不妨来仔细分析一下以往采购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经验不足,容易被蒙。由于大部分采购人员不够专业,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对于国家有关采购管理的法规和本单位的采购制度缺乏系统的学习和了解,缺少采购有关邀请询价、谈判等各种技能,在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技术需求、市场调查、法律法规等方面了解不多,对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搜集、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不够强,缺乏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面对大型的、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经验不足,无法保障采购质量,比如出现供应商资质不合格,故意更换投标主体,发票名称与合同单位不符等低级错误。有时谈判过程中都是供应商问采购人问题,采购人却很少问供应商问题,或者问的问题不够专业,这样的采购往往很难取得谈判的胜利,容易被蒙。由此下去使得企业对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
二是不想作为,懒政怠政。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相当一部分货物采购人员不想作为,总感到这是公家的事,反正现在阳光采购,自己也不敢去“吃回扣”,得不到好处,也就没必要替政府干得这么辛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上面检查时追究不了自己的责任,产品质量过得去就行了,没必要与投标商这么较真碰硬。为此,在选购产品时,根本就不会去货比三家,熟人推荐,代理机构推荐一下就算完事了。如对电脑、打印机、空调等产品的参数标准从来不去进行细致的比较,导致有的采购的产品价格往往比市场价高出几倍。由于采购人员的不作为,即使采购相同型号的产品也要贵很多,比如预期十多万就能采购的物品,需报批上百万的金额才能采购。如,此前曝光的云南省某医院用220多万元采购了一台市场售价16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最终包括医院院长在内的多人因从采购中“吃回扣”被判受贿罪;湖南省邵阳县斥资1500万元为全县中小学生采购10万套课桌椅,采购来的却全是“残次品”……
三是有意规避,滑头滑脑。有此采购人从专业生疏到专业熟练,从没有“人脉”到拥有“人脉”,也就从受“小恩小惠”逐步走到了“吃拿卡要”,经受不了诱惑,由此就产生了“由权生钱”的念头,从而钻空子,规避一些必要的监管,打一些擦边球。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未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规避公开招标。比如某科研单位将预算金额为900万元的大型科研温室建造工程,以科研用途不同的名义,将之分成了大大小小近10个子工程项目,每个子项目分别以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这样做,每一个子工程项目的采购合同金额,都没有达到法定强制实施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不按规定采购方式、有意规避公开招标。也有的通过透露信息,让自己熟悉的采购人提前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等等,不胜枚举。
四是权责不对等,容易失衡。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权责失衡问题突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责失衡不利于依法采购秩序的形成,为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保护伞”,消极腐败的根源难以真正铲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原18号令条款中对采购人这一重要的采购当事人“厚爱有加”,其主体地位过于突出,在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上采购人拥有很大的“发言权”,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因“有法可依”,既涵盖了采购活动的前期各项工作,又延续至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后期采购的重要事项,从而使得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一个招标项目,招标采购单位通常会要求投标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设定得很重,但招标采购单位却“一毛不拔”,从未听说有招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履约保证金,对违约责任如到期不付款、不按时验收等却轻描淡写,甚至避而不谈。
正是因为存在上述的诸多问题。新87号令采取放管结合,着力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通过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行政审批等措施“放权”“提效”。同时,87号令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赋予主管预算单位在内控管理、专家使用、采购方式审批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给采购人“如何管”提供了许多可执行的细化方案。比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邀请招标供应商名单的,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在评标活动中,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还明确了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样品的处理方法。
另一方面,“放权”不等于“放任不管”,87号令给采购人也划清了权力边界。如,明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组长;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文件规定约束是前提,依法进行监督是关键,提高采购人员素质是基本,只有三管齐下,方能使法规落地生效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