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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微信红包、折扣券……这11项收入不缴个税

2019-06-26 06:50:0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其实,免费获赠的房产、微信群里收到的红包、参加抽奖活动中的奖、以及商家发的优惠券代金券等,都属于个人所得。但是,这些个人所得中,哪些需要缴税?如何缴税?很多人都不太清楚。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一份公告,把这些问题说明白了。

继承房屋不用缴个税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因此,这份公告将一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其中,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那么,以一套面积100平方米,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为例,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的税费更少?

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这两个主要税种,买方需缴纳31000元;如果是赠与,受赠方要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亲朋互赠网络红包不缴税

现在,微信红包等网络红包越来越普及,2019年春节期间,从除夕到初五,有8.23亿人次收发微信红包。除了亲朋好友互赠微信红包外,不少企业也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这些网络红包,哪些需要缴税?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呢?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废止六种缴税情形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梳理这份公告可以发现,包括房地产无偿赠与的3种情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以及废止的6类情形,一共有11类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