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研究的兴起,政务大数据已然进入政府管理改革的新范畴。2016 年1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组织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的通知》,重点支持大数据共享开放,提出建立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和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体系,探索构建国家数据中心体系,从而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基础数据统一平台与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推动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对于推进政府自身管理改革与经济社会转型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条件分析
政务大数据首先必须是开放数据。综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我们认为政务大数据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数据的原始性,即数据数量增长快、数据类型多且非结构化、需加快数据的处理速度;
二是数据的全体性,即非抽样的数据;
三是数据的开放性,即目前政府各部门数据库之间还存在共享和流通的壁垒,且对社会而言这些数据具有垄断性,亟需通过数据开放提高政府透明度、平衡社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
四是数据的合法性,即政务大数据来源和使用还涉及到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政府依法获取和利用相关数据或信息。
因此,政务大数据是在大数据思维模式下的全新概念,即以大数据的视角理解政务活动,强调政府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取的海量政务数据或信息的集成。
根据不同范围的标准,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可以包括两种形式:
( 1) 政府间的开放与共享,既包括横向政府各部门间也包括纵向各层级政府间的数据开放与共享。
( 2) 政府对社会的开放与共享。根据不同主体的标准,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包含了三种形式:从数据拥有者的角度看,开放与共享意味着政务大数据应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从数据使用者的角度看,开放与共享的特点表现为数据的可获得性、可利用性以及数据的平等获取与利用权利,平等获取与利用政务数据是保障公民信息权、减少信息鸿沟造成社会差距的重要前提;从数据所有者的角度看,开放与共享并不仅仅意味着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可持续的、正向作用的开放与共享还需要公平性的保障,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作用需得到真正发挥。
总之,相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共享,政务大数据的内涵更为丰富,是以公平价值为导向,以政府管理方式改革为途径,服务于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开放政府数据的相关实践以及商业大数据应用表明,政务大数据的利用已形成了可能,大数据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也在技术上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
但是,要实现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仍需具备一些基本条件:
( 一) 技术层面:互联网、政府网站和元数据标准开发;
( 二) 法律层面:政务数据开放、部门信息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定;
( 三) 资源层面:人才、资金和设施的支持与保障。
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障碍
已有的研究中已指出了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存在的一些挑战性难题,如制度 、任务复杂度 、使用与参与 、立法 、信息质量 、技术等方面的开放数据与开放政府障碍。还有研究从大数据应用角度指出了开放与共享中的技术性障碍,如数据的异质性、不一致性与不完备性、数据范围、数据时效性、隐私与数据所有权等。
从公共管理实践看,我国政务大数据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流通和强化政务数据应用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推动自身管理变革和实现公共服务创新的重要措施,体现着现代政府的公共责任,也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随着政务大数据开发与应用的普及,其开放与共享这一深层次问题并未得以解决。当前我国政务大数据在开放与共享中仍存在以下五方面的障碍:
第一,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顶层设计仍不完善;
第二,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
第三,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涉及的部门之间存在壁垒;
第四,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过程中供给与需求脱节;
第五,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过程中公民隐私权面临侵犯的风险。
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基本准则
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义务主体为广泛意义上的政府部门,其开放对象为政府内部各部门、各层级政府以及包括企业部门与普通公民( 或组织) 的社会,因此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庞大工程,当前亦存在许多争议性的问题。我国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可依照“法律讨论先行,技术壁垒破除,人财物保障持续跟进”的路径探索前进,在逐步开放与共享过程中亦需要遵循一些普遍性的准则。
第一,全面开放准则。基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也应遵循“以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政务数据开放原则,法律需对这些不开放的数据加以明确规定。
第二,协同共享准则。有研究指出,大数据开放越来越多地涉及在不同系统、不同层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实时数据传递,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数据共享与互相操作框架,政务大数据共享要求利用协同分析技术实现数据收集与反馈系统的集成。
第三,平等对待准则。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过程中不能仅关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出于“善政”的考虑更需要关注个体公平,避免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造成新的“数据贫富差距”问题。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拥有平等获取政务大数据的权利,真正实现开放的平等对待必须要取消获取数据的门槛,即取消数据特权。
第四,知识产权保护准则。数据开放与共享带来的一个必然问题是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创新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于立足于促进社会创新与发展的政务大数据更是如此。
第五,隐私保护准则。在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中涉及三类隐私问题,即政府隐私、商业隐私和公民个人隐私。公民享有的隐私权是基本人格权利,公民个人作为相对政府部门、商业部门而言的“弱者”,其隐私权保护尤其需要得到关注。
结语
尽管政务大数据的潜在价值已逐渐受到重视,但政务大数据及其他类型大数据的利用目前仍存在一系列颇具争议性的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数据所有权。此外,政务大数据利用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数据的使用与收费规则,以及所有权保护、隐私保护和知识创新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也在伦理价值上存在着讨论的空间。在这样一个数据驱动机会的时代,参与者在有效进行大数据开放和共享的同时,进一步探索遵循隐私、权限、传播等原则的大数据管理实践也十分重要。
未来的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应在这些领域加强研究的力度,并构建较为成熟的政府大数据开放模型; 此外,重视采用绩效评估技术对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情况进行详细和精确的效果评估、反馈和问责,也将是促进政务大数据开放与共享的一个有效手段。
文章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