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2014年至201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情况
图2:2014年至201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近日,上海检察机关发布《2018年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对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剖析案发特点、原因、规律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以期对上海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有所助益。
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64件2089人,批准逮捕1738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8件3141人,共涉及七类26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457件544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1173件2439人,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2件6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25件115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1件37人。
2018年案件量和涉案人数较2017年略有上升,仍处于高位(参见图1)。其中,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再创新高,受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1065件,集资诈骗案件75件,共占67.54%。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持续下降。
金融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社会危害严重。2018年,非法集资案件在2016、2017年增长迅猛的基础上再次呈井喷式增长,其中大案要案频发,涉案数额不断攀升(参见图2)。2018年新发案件中有数十件非法集资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雷”。以网络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大,涉及投资人更多更分散,涉案金额更大,资金汇集转移隐匿更迅速,行为手段更具欺诈性,投资人辨识更加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利用身份造假或不实宣传诱骗投资人。不法分子通过代持、合作、交易所挂牌等方式,有意利用国有单位等为其信用背书。二是制造更加复杂的运营模式。发案的网络借贷平台严重偏离网络借贷平台原应坚守的信息中介定位,多采取自融或变相自融、先借后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另有平台以购买服务或商品后返利等不同手法诈骗。三是多数“爆雷”平台资金归集至平台控制人自用或投入关联企业。案件反映出,平台控制人采取不同手法归集、控制投资人的资金,包括直接进入平台控制人账户,或者利用其亲属朋友、平台员工注册大量企业、个人账户,用于归集资金。存管银行很难对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真实性和借款公司与平台公司的关联性进行审核,平台表面合规但实质系自融。四是P2P平台“壳价值”成为新的犯罪牟利点,犯罪手法极易传播引发雪球效应。P2P平台控制人在利用平台非法募集公众资金后又以高利将其转让,平台壳价值本身成为新的犯罪牟利点,同时使犯罪手法快速传播。
2.采取备案制管理的机构和发行市场风险出现,值得高度关注。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从场外市场蔓延至场内市场的态势,其中采取备案制管理的机构和发行市场风险亟须关注。一是从发行市场角度看,中小企业私募债刑事案件频现。主要是通过隐瞒公司负债,编造公司营业收入、资本公积、利润和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虚假内容,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骗取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到期不能履约,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二是从机构角度看,私募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成为新的风险点。犯罪主体既包括未经合法备案的“无照驾驶”的私募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实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也包含已经备案“有照行车”的私募公司,突破私募基金领域最重要的合格投资者底线,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金融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波及面广,手段快速变化。借助互联网的广泛运用,金融犯罪活动手法更加多元化,使得互联网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法演变为犯罪空间。一是传统侵财类犯罪的手法“互联网化”。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相关账户密码从而盗取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或通过替换商家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品种异化出新的违法犯罪“样态”。如陈某保险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以虚假订单骗取淘宝运费险,共涉及3万余笔订单,骗取运费险共计77万余元。三是互联网在传统金融市场和业务中的运用可能引发新的违法犯罪风险。随着网络在证券市场中广泛应用,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向周边证券监管薄弱国家转移,再利用网络非法经营境内证券产品,或针对境内证券市场实施犯罪。
4.金融犯罪组织化、集团化特点凸显,分工明确,黑灰产业链盛行。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手法不断翻新、犯罪链条不断拉长,作为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违法犯罪的准备型犯罪和后续型犯罪涌现。如伴随着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高发,为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处置、转移犯罪所得的洗钱犯罪近两年频现。在保险领域,保险诈骗案件中投保人与他人勾结作案,通过伪造事故骗保,并由第三人顶包骗保,犯罪分工明确,手段固定,向黑色利益链条发展趋势明显。
5.金融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多种犯罪行为交织。随着金融业深化、金融创新的加速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发生,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呈现复合型犯罪特征。一是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融合。“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的犯罪模式,更具有隐蔽性,更容易迅速扩散和复制,危害性更大。二是同一领域金融犯罪呈现出多种行为手段混合的趋势。如在涉证券业犯罪中,行为人意图操纵证券市场,采取信息型操纵与交易型操纵交织手段,以达到犯罪目的。三是犯罪行为横跨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呈现出交叉化、衍生化趋势。由于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往往涉及不同的金融领域,新型犯罪利用银行、保险和证券业交叉“缝隙”,不断变换犯罪手法。
6.金融犯罪跨境案件逐渐增多,查处难度加大。随着商品、资金、人员的跨境大量流动,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密切,以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涉嫌金融犯罪的跨境案件逐渐增多。跨境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新型犯罪活动频频发生,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在境内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在境外制作伪卡并盗刷或者在境外实施网络支付盗刷。
7.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涉案金额持续增长,共同犯罪、“蚁贪”现象值得关注。一是涉案金额持续性增长。自2015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每年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数、涉案人数平稳,但涉案金额迅猛增长,大案要案频发。二是从业人员共同犯罪乃至“窝案”现象频发。2018年31件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多达10件,占总数的32.26%,金融从业人员“内内勾结”或与社会人员“内外勾结”作案突出。三是金融业职务类犯罪案件走高,“蚁贪”情况值得高度关注。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等传统职务犯罪类案件数量持续走高。如在韩某职务侵占案中,韩某为某外资银行汇款及资金后台的普通专员,利用涉案银行进出账系统的管理漏洞,通过虚构客户付款指令、违规使用交易系统审批的方式侵占该行资金数额巨大。
案件反映的趋势与问题
1.金融市场行政、刑事法律配置完善仍需引起重视。一是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性质需要法律和监管部门给予更加及时和清晰的界定。二是行政执法手段不足。除了前期金融监管理念需要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权力亦需明确的法律赋权。三是相关领域的刑事打击力度强化尚需法律依据。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定刑较低,与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应处刑罚相比明显失衡。
2.金融监管理念和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一是金融创新的市场风险值得关注。新兴领域往往因为热度较高、法律制度初建、市场运行配套措施不完善,监管措施难以到位,投资者了解不全面等因素,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借用“金融创新”名义误导社会大众,也提示金融监管理念和方法尚需完善。二是金融市场“放管服”改革尚需平衡完善。金融市场的“放管服”改革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机构创造力,但监管机关在“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和准入门槛设置的同时,也需加强相关市场和机构的全流程监管。三是对金融活动“有照行车”和“无照驾驶”的监管全覆盖需要加强。近年来的非法金融活动显示出“无照非法驾驶”情况,进一步提示实施穿透式、全覆盖监管的重要性。四是监管科技应用不足。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在2018年的集中“爆雷”表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监管技术识别、发现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能力尚需进一步提升。
3.部分金融机构在业务快速拓展中风险防控不足,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金融行业竞争激烈,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时,往往着力迎合市场,吸引客户,重业务拓展,轻制度管理,重效益扩张,轻风险把控。保险公司往往将主要精力放于业务和拓展市场份额上,对保险正确理念引导不足。一些保险公司承保、核保把关不严,理赔机制、管理机制存在漏洞,甚至出现“带病”理赔的情况。
4.部分中介机构“看门人”功能缺失,助推市场欺诈行为。中介机构承担着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市场主体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些中介机构“看门人”功能缺失,注重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自身职责与定位,职业操守存在缺陷,甚至成为市场欺诈行为的助推者。
5.金融机构对“内部人”的监督管理缺失,诱发从业人员犯罪风险。有些银行资金收付审核未实行有效分离,审核流于形式,银行交易系统密码管理松散。此外,金融行业往往重视业务能力培养和业绩考核,忽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加上金融业流动性较大,从业人员更多地关注自身经济利益,部分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职业道德感淡漠。
6.社会公众投资防范意识薄弱,容易陷入金融骗局。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难以跟上非法金融活动的发展速度。特别是进入金融科技创新时代,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新型业态的法律性质和监管要求认知模糊,易为不法分子诱骗。不少投资者只看宣传收益不考虑风险,甚至明知可能是骗局,而认为自己不会成为风险接力棒的最后一棒,盲目参与其中。
对策建议
1.积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及时、有效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金融市场重大创新发展。研究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后可能发生的金融犯罪新动态、新风险,进一步厘清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出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涵盖当前私募基金运行的业态种类,明确合法运行模式,防止监管空隙的产生。
2.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守住金融安全底线。一要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坚持穿透式、全覆盖的监管理念,要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构建金融监管部门统筹监管、协会自律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监管的监管合力,填补监管缝隙。二要构建全程动态监管机制。三要推进服务创新与风险监测的监管科技。加强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对金融风险进行筛查,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
3.强化法治教育引导,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构建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位一体的立体法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二是加强法治宣传,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及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投资。三是交易所、券商、承销商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尽职履行审核义务、风险告知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不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公众盲目投资。
4.完善司法工作机制,精准打击金融犯罪。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畅通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系统联通,通过交流考察、联席会议、引导侦查等方式增进共识、统一认识,加强对证据形式、证据标准等问题的沟通。加强公检法间的沟通协作,不断统一认识,精准打击犯罪。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积极探索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维权渠道。
5.强化中介服务机构职能,严格追究怠于履职的法律责任。建议进一步划清金融市场各中介机构职责范围,明确独立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监管部门定责作用。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的业务核查和风险控制管理,完善各岗位、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加强内部问责力度;在此基础上推动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违法犯罪警示宣传,督促其审慎履职、严守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建立行业黑名单、灰名单制度,对出现违规的执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延长暂停业务时间,必要时市场禁入,引导中介机构和个人认真履职。
6.加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司法合作,推动自贸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跨境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与信息交流,推动司法协作,加快建立健全包括情况通报、协助调查取证、办案等在内的“互助协议”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司法资源。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法治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