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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评审的这些细节不容忽视

2016-03-02 23:34:1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项基础工作,评审往往事关项目成败,积极探寻蕴藏在评审工作中的规律,是摆在每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面前的责任。

集中学习 熟悉项目

磨刀不误砍柴工,在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组织者应厘清各评审阶段要素,组织评审专家等相关当事人学习采购文件,熟悉采购项目,以促使项目顺利达成。

一是组织评审专家尽快熟悉项目。阅读采购文件是尽快熟悉项目的最佳方法,尤其是精读评审要素,如《前附表》中项目的投标和定标方式、一般性技术和商务偏离数约定、无效投标条款等;投标邀请章节中的采购标的物名称、数量、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等;技术参数章节中的规格型号、技术和商务实质性要求等;评分细则中的权重、商务技术报价的评分内容、定标方式和定标数量等。

二是邀请投标人一起集中熟悉项目。在组织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就投标人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摸底,以增强采购人和评委对采购项目达成及顺利完成评审工作的信心。

三是可以让采购人代表现场介绍该项目的背景情况,让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来龙去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注意程序 规范评审

评审时,采购代理机构应提请评审专家及项目相关当事人注意哪些细节,笔者按程序先后进行了梳理。

第一,评审前,组织投标人授权代表和采购人纪检代表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性检查,在确定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之后,为防止启封时投标文件被人为损坏,组织者提醒由各投标人自己开启各自的投标文件,并交由工作人员统一按投标文件递交先后顺序排序。

第二,评审前,告知全体评审人员、工作人员和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名单,如与投标人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载明的利害关系,应提请其回避。

第三,提请投标人授权代表暂时离场在候标区休息。

第四,评审开始时,由组织者提请成立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选一名组长。

第五,项目组织者要及时向评审委员会宣布评审纪律:保密工作纪律,指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项目有关的语言、文字内容,在项目未公示之前不得告知第三方;反对倾向性要求,即在评审结果未出来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有任何主观倾向任何一家投标人的意思表达;反对歧视性要求,即在请投标人澄清时,评审专家不得对投标人个体发表任何与澄清问题无关的意思表达;对于一些主观性较浓的评审项,评审专家一定要用客观的态度进行评审;所有评审人员要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第六,纵向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一是由评标委员会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审查,由各个专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照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二是评审过程中,作为组织者,采购代理机构切忌代行评审专家的职责,产生干预评审工作之嫌。三是评审专家的结论出来后,评标委员会要集体面对出现状况的投标人,并由组长告知对方该问题状况的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必要时可以请投标人授权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四是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工作结束后,统一填写《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表》,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签字确认。

第六,政府采购政策加分情况评审。包括中小企业加分情况评审、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加分情况评审等。评审时要注意有的相同类项加分,在采购文件中已经注明只取其中一种的,不能两者同时计分。

第八,横向进行技术、商务评审。对于企业技术成熟度、售后能力等分别属于技术和商务范畴的内容,笔者认为可由专家分块评审。不过,对于此做法,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实施前,应征求监管部门和采购人同意。

第九,综合得分项的加分、横向、纵向评分结果出来后,要经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确认及监标人审查签字后才能进入《综合评分统计表》。当评委有不同看法时,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按财库【2012】69号文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第十,将上述工作进行综合,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撰写报告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作者:(刘跃华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