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环,而随着招投标工作的发展,投诉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以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恶意投诉事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已经逐渐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招投标投诉流程、处理恶意投诉人,探索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新机制,已经十分必要。本文将从招投标恶意投诉的特征、难点、处理和预防等四个方面来分析探讨。
招投标恶意投诉的特征
恶意投诉的特征有:一、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三、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五、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六、一年内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七、直接向领导、纪委、审计、检查部门写匿名信等。
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了投诉处理细则规定了投诉处理流程和不予处理的若干情形,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未按要求方式投诉、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情形依然不断发生。投诉属招投标当事人揭发招投标活动违规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投标环境。恶意投诉成本较低,虽能有效的弥补招投标监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给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财力损失。
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主要存在下几个方面: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投诉书,但许多投诉人仍然以电话、网络媒体、短信等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媒体发出质疑,给招投标投诉统一管理造成不便。许多投诉未能将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使得受理投诉部门无法受理或受理后无法答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质疑,既没署名也没留联系方法法,多采用网络等媒体发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关单位一般无法处理也无法反馈。投诉处理未按照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程序操作,使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超出答复时间。投诉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投诉时限、非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等情形。
完善招投标投诉的处理要点
招投标投诉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时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因此,需要改进对招投标投诉及恶意投诉的管理、创新监管方法。总体思路应该是:快速处理,增加恶意投诉的投诉成本,做好招投标投诉方法的宣传工作,细化投诉处理流程。
一是完善法规,使招投标投诉处理规范化。在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快地方性规章建设,制定相应的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通过明确招投标投诉的有关制度和程序来规范投诉人的行为,进一步细化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受理前置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步骤进一步细致规范。
二是广泛宣传,加大投诉方式方法宣传工作。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投诉人能够掌握投诉的正确方法。
三是严肃处理,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的,限制进入本地区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并依法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长期不得在本地区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四是快速处理,积极消除匿名投诉不良影响。要合情处理匿名投诉。匿名投诉是指信访者不具名、不具真实姓名的来信或通过其他渠道转来的投诉信。匿名投诉与诬告信不同,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给予匿名投诉足够的重视。匿名投诉大多是揭发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又担心实名投诉影响今后招投标从业情况,从过去匿名投诉的查证结果和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招投标案件情况看,有许多是匿名投诉提供的线索。这说明匿名投诉也招投标违法行为反映情况的一种方式。尽管在匿名投诉中,确实有一定数量反映问题不实,也确有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匿名投诉的手段,捏造事实,进行诬陷的情况。但对匿名投诉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如果不加区别地对匿名反映的问题一律不理不查,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会堵塞反映问题的言路。
其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来信内容区别对待。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的,要做好调查研究或及时采纳有益的内容;对有重要线索或重要内容的揭发检举信件,先要初步核实情况,认为需要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对揭发检举有具体根据、事实清楚的,要及时查处;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可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请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对利用来信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的,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按恶意投诉的情形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要快速反应,慎重处置重大事件的匿名投诉。对重点工程围标、串标等恶意行为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及时妥善处置;
最后要做好匿名投诉保密工作。处理投诉时工作人员严禁对未查明情况的匿名投诉在对外刊物上登载,也不得随意传播。
五是内部循环处理,提高接诉人员专业素质
处理质疑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好质疑,真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程序,需要接诉人员具有很高的政策水平、法律和业务知识及工作技巧。投诉质疑处理不当极易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可由派驻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同志组成接诉小组(也可成立法规科,负责接诉和法律解释工作),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招投标投诉作出处理。在受理质疑的过程中接诉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回避,接诉人员应初步判断投诉人投诉内容是对招标程序产生投诉还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程序投诉的应对投诉人耐心解释招标评标程序。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要求投诉人做好举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查认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也应该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整个环节应当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内部闭环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书五日内对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接诉人应认真听取投诉人的意见要心平气和、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和说服,不当之处要正确面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修正。接诉人员应当避免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充当安慰、调解员,并如实做好书面接诉记录。
六是全面提升应对网络舆情能力
切实做好招投标信访管理工作,提高网络涉标信访化解能力与效率,做到“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舆情监测的及时性。安排专人监测主流网站招投标相关舆论动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快速处置,及时将涉标舆情内容交办到相关责任部门处理,以便及时作出跟帖回复,对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及时主动接触,积极做好招投标规章制度解释工作,并承诺答复时间。
二是强化应对措施落实。舆情发生后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调查、依法处置,第一时间发布事件调查结果,并留下回复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以确保信息真实全面。
三是强化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党员干部尤其是接诉工作人员对网络舆情的政治敏锐性和高度责任感,提高在网络舆论监督下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是强化预防疏导机制。畅通投诉热线、驻场纪检信箱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信访量较大、群众反映问题较激烈信访案件。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招投标信息全部网上发布制度,并积极在主流媒体、报刊做好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制度宣传工作,通过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宣传,提升招投标管理部门公信力。
如何有效避免投诉发生
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应通过对的发生的投诉进行梳理,找出招投标环节极易发生投诉的关节点,认真梳理,查清是制度本身缺失还是招投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不足,投标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招在招投标监管中的优势,特别是约束招标人在自由选择招标代理公司的权力,削弱或减少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首先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明白、严谨、细致。招标文件在确定需求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需求标准要尽量规范、实用,避免过于苛刻。
其次对重大、特殊、热点、重点招标项目采取发布公告前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或标前答疑会。即在招标文件发售前,将招标文件意见征求稿发布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潜在投标人及相关专家意见,并将收到的反馈意见组织专家研讨,最终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将可能出现问题的潜在环节请大家提出意见,可以在开标前解决相关热点问题,从而减少投诉的发生。
第三,在招标文件编写、开标、评标、废标通知书发放等重要环节做好签字确认工作,各环节只有签字确认后方能进行下一步工作,通过进一步责权划分,使投诉受理后更准确与相关当事人了解处理。在评标环节,招投标监督工作人员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宣读评标程序和评标纪律,以增加评标专家责任感,招投标监督人员在开评标过程做好会议记录。
最后加强硬件建设,推广网上招投标、远程评标,全面升级远程评标软硬件配套设施。合理设立评标区域划分,安装了门禁系统,开标评标区均对角安装摄像头,录音设备,实现开评标监管无死角,为接诉调查时留下现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