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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08-11 18:31:14 来源:中存储

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存储消息,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在8月8日发布了《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南》指出,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封闭式快速公交系统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在交通状况简单、条件相对可控的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在点对点干线公路运输、具有相对封闭道路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近年来,我国先后推出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和商业化落地。

2020年2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加速发展高级别自动驾驶。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重庆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支持不同类型地图面向自动驾驶应用多元化路径探索。

北京、深圳等地也相继出台支持政策,鼓励自动驾驶、智能交通发展。

《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乘用车无人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于今年4月正式发布,提出在国内首开乘用车无人化运营试点,首批将投入14台无人化车辆开展示范应用,相比此前的自动驾驶出租车在主驾驶位上配备安全员,这次则是试点开放副驾驶有安全员的无人化载人。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8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条例,完全自动驾驶的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在深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在鼓励自动驾驶发展的同时,交通运输部也提出了相关规范。交通运输部8月8日发布的《指南》提出,从事运输经营的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驾驶员,从事运输经营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远程驾驶员或安全员。

《指南》还指出,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封闭式快速公交系统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在交通状况简单、条件相对可控的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在点对点干线公路运输、具有相对封闭道路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审慎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自动驾驶商业化从单个城市、单个区域的试点,正在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

作为未来出行的核心支撑,自动驾驶技术犹如一把打开新兴产业大门的金钥匙,吸引了国内诸多城市对这一领域的追逐。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沙等多个地区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从道路测试、载人测试、示范运营到无人化等多个阶段开展积极探索。

交通运输部发布《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进行中]

为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趋势,鼓励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应用,保障运输安全,我司在系统梳理总结自动驾驶汽车试点示范运营情况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电子邮箱:yssclc@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车辆管理处(100736)。

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7日。

附件:《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22年8月8日

附件

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依据

为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鼓励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也称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输服务领域应用,保障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上,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具备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三、基本原则

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简称运输经营)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安全至上、优质服务的原则。自动驾驶汽车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守正创新、包容审慎、稳妥有序的原则。

四、发展导向

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封闭式快速公交系统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活动,在交通状况简单、条件相对可控的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在点对点干线公路运输、具有相对封闭道路等场景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审慎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运输经营者要求

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应登记相应业务类别。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运营资质要求。

六、车辆要求

(一)基本条件

从事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运营资质要求。

(二)车辆保险

从事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保险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自动驾驶汽车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七、人员要求

从事运输经营的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驾驶员,从事运输经营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远程驾驶员或安全员。驾驶员、安全员应当经运输经营者组织培训考核合格,掌握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说明,熟知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线路风险情况,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领域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要求,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八、安全保障

(一)安全生产管理

运输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能力教育培训计划等。

(二)运输安全保障

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保障制度,在试运营、正式运营前应当制定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保障方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运行条件、运营安全风险清单、分级管控措施、突发情况应对措施,组织对运输安全保障方案进行专业性论证和风险评估。运输安全保障方案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运输安全保障方案时,应当明确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线路远离学校、医院、大型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在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时,应当按规定停止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三)车辆动态监控

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自动驾驶汽车动态监控,对车辆运行区域、运行线路、运行状况进行监控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运行状态信息管理

从事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备车辆运行状态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向运输经营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传输相关信息。在车辆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时,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90秒至事发后至少30秒的运行状态信息。运行状态信息至少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控制模式变化情况、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情况、运行状态、人机交互及车内外影像情况等。

(五)应急处置

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类型、应急响应程序、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生产安全事故时,运输经营者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现场处置或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向事发地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九、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动驾驶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保障运输安全。

(二)问题整改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约谈、通报、信用监管等手段,督促运输经营者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开展运输经营活动。

1.未按规定为自动驾驶汽车配备驾驶员的;

2.未按规定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动态监控的;

3.未按规定记录、存储和传输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状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车辆运行状况信息的;

4.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存在其他影响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风险的。

(三)信息反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经调查论证自动驾驶汽车存在技术问题的,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问题,配合做好相关车辆召回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提升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