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备案对象
1、电信、广电行业的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基础信息网络,经营性公众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数据中心等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
2、铁路、银行、海关、税务、民航、电力、证券、保险、外交、科技、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商务、水利、国土资源、能源、交通、文化、教育、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等行业、部门的生产、调度、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
3、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重要网站和办公信息系统。
4、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三、备案流程
1、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起草定级报告。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初步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由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参照评审意见最后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形成定级报告。当专家评审意见与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自主决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所确定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报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到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http://www.djbh.net)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模板和《涉密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填写。
4、将以上表格报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进行备案。
5、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