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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为引领助力智慧经济发展——《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解读

2016-01-18 00:00:00 来源:杭州日报

当前,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带来了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重要支撑、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智慧经济,成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战略选择。

近年来,我市以软件企业为基础和核心的软件产品集成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物联网等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高速成长,电子商务服务业连续多年保持50%以上增速,培育出了阿里巴巴、海康威视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企业。尽管我市智慧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存在着智慧产业结构尚不健全,综合协调的智慧产业集群尚未形成;政务数据开放滞后,数据碎片化现象较为严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急需改善,全城免费Wi-Fi处于起步阶段,三网融合覆盖面较窄等不足,并面临着人才、资金、安全等保障要素的新挑战。

2014年7月,杭州市委审时度势,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若干意见》,为我市智慧经济的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为了将市委的决策部署制度化、法律化,通过立法引领智慧经济这一新经济形态的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智慧经济促进条例列入2015年的立法计划。2015年8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目前,该条例已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精准定位大数据管理机构

目前,杭州市的基础数据收集、管理和平台运行维护,分别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电子政务办实施,容易造成社会数据与政务数据的人为割裂,形成信息孤岛现象。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从战略层面对大数据实施统一管理,打破数据壁垒,既是智慧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智慧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明确了市大数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即“市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编制全市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全社会的信息数据共享和开放,协调推动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突出规划引领作用

促进智慧经济发展,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通过编制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条例从原则、程序等方面对我市编制智慧经济发展规划做出明确规定。在原则方面规定“编制智慧经济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物质、信息和智力资源,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推进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智慧化建设,优先发展民生服务领域的智慧应用,强化网络安全保障。”在程序方面明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由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智慧经济发展的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还规定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应注重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要求“有关部门在编制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基础设施是智慧经济发展和信息消费的物质载体,构筑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对促进智慧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条例专设一章,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概念、内容和要求进行规定。

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信息基础设施的内容及类型,包括“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大数据平台、云计算基础设施、智慧城市感知网络及其支持环境”。

对于通信基站建设空间保障,条例规定“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设置公众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鉴于公共设施产权归属、管理职责等情况复杂,在实际操作中障碍重重,为此,条例对公共设施的开放作出如下规定,即“国家机关、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为确保通信管线的公开,维护公平竞争,条例还规定,“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订立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涵盖智慧经济发展各领域

为深入贯彻市委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实现“建成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基本建成全国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中心、物联网产业中心、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智慧物流中心、数字内容产业中心,信息化发展指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指数位居全国前列,率先成为特色鲜明、全国领先的信息经济强市和智慧经济创新城市”的发展目标,条例在第四章就促进智慧经济发展作了全面规定,涵盖了物联网技术、智能制造、云计算、企业大数据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数字文化等产业。

智慧应用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产业发展等领域的实践活动。智慧应用推广可以推动以消费、实用为导向的智慧经济发展。条例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若干意见》,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智慧应用推广中的职责作了明确。比如,“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智慧应用推广阶段性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智慧应用推广体系,组织推广重点智慧应用项目”等。

强化智慧经济发展保障

资金支持是推动行业发展的杠杆,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初期能否实现融资,是初创生存、发展壮大的决定因素。为此,条例就财政政策和投资融资等保障机制作出规定,要求“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调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重点支持和鼓励智慧经济的基础设施、社会治理、民生服务和产业发展项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建立智慧经济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智慧经济产业。”

针对目前我市政务数据开放滞后,大部分公共信息资源分散于各个部门,信息孤岛现象较为严重的现状,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政务大数据平台,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构建适应政务大数据管理的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实现资源共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再单独建设纵向网络和跨部门网络项目,该类项目不得列入财政预算。”

此外,条例还对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政府采购扶持、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