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节 在委员会注册
(a) 强制注册——在SEC根据第101节(d)做出决议后的180日后,任何未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或出具,或参与编制或出具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准备的审计报告,都是违法的。
(b) 申请注册——
(1) 注册表——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节规定,使用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格式,申请注册。
(2) 注册内容——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如下委员会规定的内容递交注册申请:
(A) 在最近的前一期公历年度内,事务所编制或公布的审计报告,及事务所将在当前公历年度内编制或公布审计报告的所有发行证券的公司名单;
(B) 事务所从每一发行证券的公司收取的年度审计、其他会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费用的分别报告;
(C) 委员会合理要求的事务所在最近完整会计年度的其他当前财务信息;
(D) 事务所关于会计和审计执业的质量控制政策;
(E) 事务所有关参加或参与编制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名单,除要求报告事务所在州注册的号码外,还要求报告每位会计师的许可证号或注册号码;
(F) 事务所或任何与审计报告有关的人员当前所受到的刑事、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或惩诫的资料;
(G) 发行证券的公司在最近前一公历年度向SEC报送的任一期间或年度披露文件的复印件,要求披露审计报告中发行证券的公司和事务所之间的会计处理分歧;
(H) 委员会或SEC为保护公众利益或为保护投资者而规定的其他信息。
(3) 承诺——根据本节规定的每一份注册申请应当包括:
(A) 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保证配合并且服从委员会为执行本章规定的权力和履行职责而做的关于证词的要求,以及制定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也应做出类似承诺,以作为其继续在事务所执业或与事务所发生其他联系的前提条件);
(B) 事务所应做出声明,表示事务所理解而且同意在小段(A)中所承诺的配合及服从,而且其有关人员也应确保其向委员会做出的承诺,该声明应作为事务所在委员会所做注册继续有效的条件;
(c) 申请——
(1) 时间——委员会应根据委员会的规则,在收到申请后的45日内,批准一项完整的注册申请,除非委员会在45日内已经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不予批准或要求其进一步报送的材料。
(2) 处理——第(1)段中所述的对一完整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应视作为实现第105节(d)和第107节(c)目的的惩诫措施。
(d) 定期报告——每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委员会报送年度报告,而且如果为了及时更新注册申请中的信息,可能要求报送得更加频繁,并且可能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或SEC根据小节(b)(2)额外规定的信息。
(e) 公告——本小节规定的注册申请和年度报告,或者根据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其中一部分,应根据委员会或SEC的规定,或根据与产权、个人或其他包含在申请或报告中的信息有关的保密法律,向公众公告以备检查,并同时保护合理的私有信息。
(f) 注册及年度费用——委员会应对每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收取注册费和年费,费用标准是应当能够弥补处理和复核申请及年度报告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