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2016年第一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采购事项公告如下:
1.项目名称:2016年第一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2016-CGEC-02
3.采购内容:打印机和复印机两类产品。
4.分包及相关要求:
按打印机、复印机两类产品分为2个大包,7个子包(分包情况详见下表)。
以子包为基本单元,每个子包只有一个投标人中标,如果某个投标人在多个子包中综合评审均为最高分,则该投标人可同时多个子包中标。
序号 |
包号 |
产品 |
子包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台) |
采购预算(万元) |
1 |
第 1 包 |
打印机 |
I-1 |
A3激光彩色双面 A3激光黑白双面 |
335 (81+254) |
284.2 (81+203.2) |
2 |
I-2 |
A4激光彩色双面 A4激光黑白双面 A4激光黑白单面 |
3181 (198+2570+413) |
733.3 (49.5+642.5 +41.3) |
||
3 |
I-3 |
针打平推一(136列票据A3幅面) 针打平推二(106列票据) 针打平推三(80列票据) |
1062 (566+324+172) |
260.4 (169.8+64.8 +25.8) |
||
4 |
I-4 |
针打证卡一(136列证卡A3幅面) 针打证卡二(106列证卡) 针打证卡三(80列证卡) 针打存折 |
760 (348+126 +193+93) |
191.45 (104.4+25.2 +38.6+23.25) |
||
5 |
第 Ⅱ 包 |
复印机 |
Ⅱ-1 |
A3彩色复印机Ⅰ A3彩色复印机Ⅱ |
70 (52+18) |
193 (130+63) |
6 |
Ⅱ-2 |
A3黑白复印机Ⅰ A3黑白复印机Ⅱ A4黑白复印机 |
221 (118+44+59) |
243 (118+66+59) |
||
7 |
Ⅱ-3 |
A3黑白复印机Ⅲ A3黑白复印机Ⅳ |
81 (32+49) |
251.5 (80+171.5) |
以上采购内容的具体采购人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税局和各地市级、区县级国税局,产品配送详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详见附件)。
5.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投标产品相关要求:
(1)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包括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满足本项目要求。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项目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即:打印机、复印机)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6)投标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7)激光打印机和针式打印机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
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7.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17室
8.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交)。
9.接受投标文件时间:
10.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北京中土大厦25层第1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6号,电话010-51818888)
1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12.开标地点:北京中土大厦25层第1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6号,电话010-51818888)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联系人:刘莹 孙晓博
电 话:010-63417002 010-63417048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