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节 资金
(a) 总则——委员会,以及遵照1933年的证券法案第19条(b)(后被第108条所修正)所指定的准则制定团体,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获得资助。
(b) 年度预算——委员会以及前述(a)条所限定的准则制定团体应于每一财政年度建立预算,且至少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一个月(或在委员会刚成立的第一个不完整的财政年度之初),根据各自的内部程序审查和批准这些预算。委员会的预算应经SEC批准。当指定了委员会的5名委员后,委员会应当制定并批准第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以便委员会开展工作。
© 资金来源和运用——
(1) 可弥补的预算费用――根据下述(d)和(e)条款,在各自的每一财政年度,委员会的预算(这些预算因预算制定前一年度、根据102(e)条款所收到的注册费或年费的减少而下降),以及前述(a)款所提到的准则制定团体的所有预算,均可从会计业支持费中支付。委员会及准则制定团体得到的会计业支持费及其他收入不应视作美国的公款。
(2) 来自征收罚款的资金——尽管有本节(i)的规定,在将来可用于一项经费法案的条件下,委员会从罚款中所积累的资金仍可用于设立奖学金以资助在得到认可的会计学位计划中从事学习的本科生及研究生,这些奖学金项目应由委员会或经委员会确认的机构和团体来管理。
(d) 委员会的年度会计业支持费——
(1) 会计业支持费的设立——在得到SEC批准后,委员会应设立一笔会计业支持费(或相应地确立计算这一费用的公式),这些费用可能对于委员会的建立和维继是必要或适当的。该支持费还应当包括委员会第一个财政年度(可能是一个不完整的财政年度)的支出,或为该财政年度单独征收支持费。
(2) 评估——第一段中有关委员会的制度应规定委员会(或委员会所认命的机构)应在不同的发行证券公司之间保持会计业支持费分摊、估算和征收上的公平性,以与第(f)款相一致。在恰当的情形下,也允许在不同类别的发行证券公司之间存在差异。
(e) 准则制定团体的年度会计业支持费——分部分条款 (a )所涉及的准则制定团体的年度会计业支持费:
(1) 应依照第(g)款的规定、由1个或更多经指定的合适的征收机构、代表准则制定团体的立场、对每一发行证券公司进行分摊、评估和征收,以满足必要或恰当的预算支付及为准则制定团体提供费用,亦为这些团体提供一独立、稳定的资金来源,这些均须经SEC审查;
(2) 不同类别的发行证券公司之间可以存在差异。
(f) 会计业支持费的限额——为委员会和准则制定团体征收的会计业支持费分别不应超过委员会和准则制定团体的可弥补的预算费用。(该预算费用如本节©(1)所述,包括运营、资产及应计项目。)
(g) 会计业支持费在发行证券公司之间的分摊——本条款下,一切应由发行证券公司负担的、用来为委员会及(a)分部分条款所提到的准则制定团体提供预算资金支持的费用,均应由每一发行证券公司(或者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类别中的每一发行证券公司)按照等同于总金额乘以某一分数值所得到的金额进行分摊和支付,其中这一分数的:
(1) 分子为与这些预算相关的财政年度开始前12个月内,发行证券公司的月平均权益资本市场价值;
(2) 分母为所有发行证券公司这12个月内的月平均权益资本市场总值。
(h) 修正条款衔接——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b)(2)条修订如下:
(1) 在分段落(A)中最后强调“和”;
(2) 在分段落(B)中最后强调期间及插入:“;及
© 不论其他法律条款如何规定,发行证券公司支付合理的年度会计业支持费中的可分配份额事宜由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09部分所决定。”
(i) 解释规则——根据国会关于批准及拔付公共基金的程序,本部分的任何内容条款均不能视为国会有权审批对委员会、(a)中提到的准则制定团体,或对二者同时所提供的补偿、或阻止这些组织运用从其活动中获得的额外收入来源,如出版物销售收入——前提是根据SEC的判断,这些额外的收入来源并没有危害该组织实际的及观察到的独立性。
(j) 委员会的启动资金——对于2003年的财政年度委员会未用完的拨款,财政部长应提示委员会在其第一个(可能是不完整的)财政年度的支出不要超过必要的费用。